第四章二次革命的经过2

《临时约法》第五十四条,以制定宪法之权,属之国会。《大总统选举法》本宪法的一部分,二次革命之后,乃有先举总统,后制宪法之议。于是由宪法会议,将《大总统选举法》,先行议决公布。十月初六日,开总统选举会。有自称公民团的,包围议院,迫令当天将总统选出。投票三次,袁世凯乃当选为大总统。次日,又选举黎元洪为副总统。袁世凯于十月十日就职。

袁世凯就职后,两次通电各省都督、民政长,反对国会所定《宪法草案》。十一月四日,又称查获乱党魁和议员往来密电。遂下令解散国民党。凡国会议员,籍隶国民党的,一律追缴证书、徽章。旋又下令:各省省议会,也照此办理。籍隶国民党的候补当选人,亦一律取消。议员缺额,无从递补,国会遂不能开会。

这时候,熊希龄为内阁总理,拟定大政方针。因为要设法实行,所以命各省行政长官,派员来京会议。适逢国会停顿,遂改组为政治会议。各都督民政长,呈请将残余议员遣散。大总统据以咨询政治会议。三年正月四日,据其呈复,停止两院议员职务。其省议会,亦于三月二十八日解散。又令停办地方自治,由内务部另行厘订章程。政治会议呈请特设造法机关。乃议决《约法会议组织条例》,据以选举议员。将《临时约法》修改为《中华民国约法》,于五月一日公布,此项《约法》,亦称为《新约法》。改内阁制为总统制。废国务院,于总统府设政事堂。另设参政院,以备大总统的咨询,审议重要政务,并令其代行立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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